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88號
ILDV,108,補,288,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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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洪吳淑嬌
訴訟代理人 洪榮春 
被   告 李國良 
      謝美音 
      林忠賢 
      林金賢 
      林暐智 
      林茂富 
      楊林麗珠
      游林美玉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茂富 

被   告 林美惠 
      林鴻銘 
      林鴻章 
      林佩瑾 
      林平田 
      林薛秀琴

      林鴻龍 
      林子富 
      林俞均 
      林平順 

      古林素雲
      林玉秀 
      林建龍 
      林建勳 
      林建福 
      林美珠 
      林美雪 
      劉林玉露
      劉怡燕 
      劉訓智 
      劉芯雨 
      劉許碧雲
      劉重光 
      劉重信 
      劉鳳君 
      莊淑娥 
      劉偉森 
      劉偉倫 
      劉芳如 
      劉春興 
      劉小萍 
      劉小惠 
      劉雙漪 
      劉珮均 
      蔡金貴 

      劉一蒼 

      劉東和 
      林榮晃 
      林宗泰 

      林玟玟 

      劉素雲 

      黃武吉 

      黃崇永 
      黃崇遠 
      杜榮富 
      杜秀娟 

      杜秀幸 
      黃美玲 
      張黃雪錦

      徐逸雄 
      徐武雄 
      徐樂隆 
      徐樂嘉 
      徐淑容 
      陳木川 
      陳約伸 
      陳淑女 



      林廷鑫 
      林文靖 
      張鴻儀 
      張智超 
      張智越 
      張郡芳 
      張郡玲 
      林秀凰 

      林春霞 
      王濬騰 
      王柳樺 

      林阿滿 
      林萬益 
      林昱志 
      林昱良 
      楊展春 
      林陳須美
      林紹源 
      林靜欣 
      林宜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按起訴
時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230,200元【計算式:1,381(宜蘭縣○○市○○段○00000地
號土地面積)×4,2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31/1381(應
有部分)=2,230,2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1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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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