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12號
ILDV,108,司促,5912,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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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諶聖杰(兼林淑梅之繼承人)



      諶聖岳(即林淑梅之繼承人)



      諶聖竺(即林淑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諶聖岳(即林淑梅之繼承人)諶聖竺(即林淑梅
  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淑梅之遺產範圍內與諶聖杰
  兼林淑梅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
  叁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諶聖岳(即林淑梅之繼承人)諶聖竺(即林淑梅之繼承人
  )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淑梅之遺產範圍內與諶聖杰(兼林
  淑梅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諶聖杰(兼林淑梅之繼承人)於就讀國立頭
  城家商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
  法」之規定,邀同案外人林淑梅(歿)〔民國106年10月3日
  死亡,經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查無被
  繼承人林淑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聲請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事
  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8筆,金額總計新臺幣48,82
  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
  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諶聖杰(兼林淑梅之繼承人)自民國108年6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
  金13,194元及如「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債
  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林淑梅(
  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其合法繼承人即債務人諶聖岳(即林
  淑梅之繼承人)、諶聖竺(即林淑梅之繼承人)自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林淑梅之遺產範圍內對本債務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9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諶聖岳(即│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194 │林淑梅之繼│6月01日起  │1月26日止  │一五     │
│  │元  │承人)、諶├──────┼──────┼───────┤
│  │   │聖竺(即林│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淑梅之繼承│1月27日起  │      │一五     │
│  │   │人)、諶聖│      │      │       │
│  │   │杰(兼林淑│      │      │       │
│  │   │梅之繼承人│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諶聖岳(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194 │林淑梅之繼│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承人)、諶│      │      │百分之十,逾期│
│  │   │聖竺(即林│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淑梅之繼承│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人)、諶聖│      │      │之二十計算  │
│  │   │杰(兼林淑│      │      │       │
│  │   │梅之繼承人│      │      │       │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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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