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邱駿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捌
元,及其中肆萬柒仟玖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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