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53號
ILDV,108,司促,5853,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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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債 務 人 謝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零貳拾
  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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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