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755號
TPDV,89,訴,1755,200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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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
               
  送達代收人 何有為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七號一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叁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捌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柒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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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