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43號
ILDV,108,司促,5643,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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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袁自明 

一、債務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袁李梅杏繼承袁自樑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
  ,及本金壹拾玖萬肆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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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