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46號
ILDV,108,司促,5346,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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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志弘 
債 務 人 吳羿德 

      吳家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參
  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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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