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羅世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惟本件債權人聲請之債權新臺幣18,915元之部分非債務人 所持有門號0000000000之帳款,經命債權人補正相關之申請 門號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 釋明資料,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 此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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