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游紀忠
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
追加原告 游尚豪
游文華
游曉子
謝易晉
溫素屘
游朝煌
游秀鈴
游林素梅
游玉華
游佩華
黃美華
謝朝慶
謝文集
謝易峰
游吳幸子
游木倉
游倉仁
游淑惠
游金鑾
被 告 游俊雄
游俊益
石游色琴
林游阿美
上一人之特
別代理人 林志昌
被 告 歐游來有
游冬美
游萬月
游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追加原告姓名「游蒼仁(即游文清之繼承人)」及其地址「住同上」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游倉仁(即游文清之繼承人)」、「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