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4號
ILDV,107,訴,194,20191230,5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游紀忠 

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律師
追加原告  游尚豪 
      游文華 
      游曉子 
      謝易晉 
      溫素屘 
      游朝煌 

      游秀鈴 
      游林素梅
      游玉華 
      游佩華 
      黃美華 

      謝朝慶 

      謝文集 
      謝易峰 

      游吳幸子
      游木倉 
      游倉仁 
      游淑惠 
      游金鑾 
被   告 游俊雄 
      游俊益 
      石游色琴
      林游阿美
上一人之特
別代理人  林志昌 
被   告 歐游來有

      游冬美 
      游萬月 
      游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追加原告姓名「游蒼仁(即游文清之繼承人)」及其地址「住同上」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游倉仁(即游文清之繼承人)」、「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