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50號
ILDM,108,附民,150,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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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被   告 陳聯澄


      蔡宗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509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聯澄蔡宗義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以108 年 度易字第50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至被告郭山下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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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