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妍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吳光群律師
被 告 簡秋華
被 告 張文献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吳俊賢
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偵字第1067號、3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訂於民國109年1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 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