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41號
ILDM,108,聲,941,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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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富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5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 年8 月及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458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 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2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 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04 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9 年11月30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09 年9 月2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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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