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劍岳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劍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劍岳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39 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 外役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6 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 年12月6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336 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10 年6 月5 日 ,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10 年2 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