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61號
ILDM,106,訴,161,2019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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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碩堂


選任辯護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
被   告 游泰然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律師
被   告 王國銘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王纘杰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陳敬穆律師
被   告 李俊寬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被   告 李來成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
被   告 林柏亦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被   告 黃彬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7347號、106年度偵字第2404、2592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方碩堂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方碩堂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至5部分均無罪。
游泰然無罪。
王國銘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王國銘被訴如附表十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王纘杰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褫奪公權參年。
王纘杰被訴如附表十一編號1、2部分均無罪。李俊寬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褫奪公權貳年。李來成犯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
林柏亦犯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
黃彬修犯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方碩堂自民國101年3月起,擔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下稱蘇澳港營運處)之督導兼工務科 經理;王國銘自101年3月起,擔任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技術 員。方碩堂王國銘2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王纘杰(綽號大支) 係杰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杰棋公司)負責人;李俊寬係尚 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璽公司)股東及工地主任;李來成 (綽號水雞)係正大興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正大興 公司)負責人;林柏亦係立展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立展 公司)監造工程師;黃彬修係立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立富公司)工地主任。方碩堂王國銘王纘杰李俊寬



李來成林柏亦黃彬修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104年度蘇澳港航道、迴船池、港池疏濬工程: 王國銘為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104年度蘇澳港航道、迴 船池、港池疏濬工程」之承辦人,負責現場監工、製作監工 日報表,並監督廠商提出之施作日報表是否翔實記載等事項 ;方碩堂為上開工程之主管,負責督導上開工程,且就上開 工程之各樣文書、報表、付款均負審核之義務,2人均需協 同上級單位即交通部查核並驗收工程。上開工程由立富公司 於104年5月間得標施作,契約金額為22,630,000元,於同年 6月1日開工,由黃彬修擔任上開工程之工地主任,嗣於同年 12月4日竣工,於同年12月24日驗收完成。 1、緣於104年11月5日,交通部辦理上開工程施工查核,由黃彬 修及方碩堂王國銘偕同出席會議,席間交通部列舉立富公 司未辦理教育訓練、工作日誌未翔實等缺失,黃彬修明知立 富公司實際上確未辦理教育訓練,為製作其業務上應製作之 「缺失改善報告」,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指示立富公司不知情之會計黃美麗以其他工地教育訓練相片 製成上開「缺失改善報告」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寄予不知情 之王國銘而行使之,並由不知情之王國銘與不知情之方碩堂 依規定將上開改善報告上呈交通部。
2、黃彬修為求方碩堂王國銘協助上開工程之各項查核、驗收 、結算及請款,以利上開工程之順利進行並收款,遂利用上 開工程查核及驗收結束之機會,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1)黃彬修於104年11月5日,花費新臺幣(下同)14,000元 ,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至宜蘭縣○○鎮○○路00號2、3 樓有女陪侍之「富豪大酒家」飲宴,方碩堂王國銘2人則 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接受招待 ,因而共同獲得14,000元之不正利益。(2)黃彬修於同年11 月18日,在蘇澳港區內之施工碼頭交付王國銘15,000元之賄 款,王國銘即共同接續前揭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 予以收受。(3)黃彬修於同年12月2日,在蘇澳港營運處交付 王國銘15,000元之賄款,王國銘即共同接續前揭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4)黃彬修於同年12月24日 即上開工程驗收日同日,花費20,000元,招待方碩堂、王國 銘2人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有女陪侍之「金皇后 酒店」飲宴,方碩堂王國銘2人則共同接續前揭對於職務 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接受招待,因而共同獲得20 ,000元之不正利益。
3、王國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



4年7、8月間,藉中元節之機會,趁勢向蘇澳港區內施工廠 商黃彬修佯稱「廠商可以出資贊助蘇澳港營運處辦理中元普 渡」云云,使黃彬修陷於錯誤,誤信王國銘要幫忙將其「贊 普」金額交由蘇澳港營運處共同購買中元普渡用品,而於 104年8月25日,在蘇澳港區內交付現金15,000元予王國銘王國銘因而詐得上開款項收為己用。
(二)蘇澳港杜鵑颱風災害整建工程:
王國銘就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蘇澳港杜鵑颱風災害整建 工程」擔任監工,於工程期間負責掌握工程進度,依據實際 施工狀況填寫工程監造表、估驗計價明細表,並由廠商提出 施工照片及統一發票等相關資料後上呈方碩堂審核;方碩堂 為上開工程之工務主管,負責督導工程並負責上開文書資料 之審核。上開工程係由立展公司設計監造,派駐林柏亦擔任 監造工程師;而由王纘杰所經營之杰棋公司得標承作,於10 5年1月2日開工,其中「浮標固定排放工作」之部分,則由 正大興公司之負責人李來成透過王國銘聯絡王纘杰後,由李 來成與王纘杰約定以27萬元之價格轉包由正大興公司承作。 1、上開工程中由杰棋公司轉包正大興公司施作之「浮標固定排 放工作」工程項目內包含3,000公斤鐵鍊之施作,然正大興 公司於105年4月20日施作完畢後,所施作之鐵鍊重量未達契 約所約定之3,000公斤,經王國銘檢視磅單後發現上情,要 求王纘杰補足重量,王纘杰遂要求李來成自行向王國銘說明 。李來成即於105年4月26日,與王國銘相約在蘇澳港營運處 對面汽車旅館之停車場王纘杰駕駛之車輛上見面,由李來成王國銘商談鐵鍊重量不足之情事,李來成王國銘表示因 設計關係,鐵鍊重量無法達到契約所定3,000公斤,本應進 行變更設計並減價程序,然李來成為求王國銘協助讓其能依 原契約設計重量驗收通過並請領工程款項,竟基於對於公務 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現金15,000元賄賂予 王國銘王國銘雖知悉此筆款項乃李來成為求其違背職務而 協助將上開重量不足契約所定施作項目能順利驗收通過並請 領工程款項之對價,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 犯意,予以收受。
2、王纘杰於上開工程施作之初,為求王國銘對上開工程可能發 生之各項缺失違背職務不予查報,嗣後並明知所承作之上開 工程中,轉包予李來成施作而於第二期請款之「浮標固定排 放工作」項目中,施作鐵鍊有重量不足契約所定3,000公斤 之缺失,第末期請款之「新設告示牌240×195cm含桿柱基座 (既有桿柱檢修)」項目有未依契約設計之圖說施作「懸臂 標誌構造物基礎」2座之情形,然為求上開工程之各階段驗



收及撥付款項程序均得順利進行,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王國銘則明知上 情且明知王纘杰所給予之款項及利益乃王纘杰為求其違背職 務協助將上開偷工減料之工程項目驗收通過並撥款之對價, 竟承前【即事實欄一(二)1】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 賂及不正利益之同一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1)王纘杰 於105年2月16日,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路00○00 號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使王國銘因而獲得11,0 00元之不正利益。(2)於105年5月24日蘇澳港營運處將上開 工程第二期估驗款1,617,296元匯入杰棋公司之帳戶後隔日 或第2日之某日,王纘杰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 交付50,000元之賄賂予王國銘收受。(3)王纘杰於105年6月1 日,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有女陪侍之 「金皇后酒店」飲宴,使王國銘因而獲得10,000元之不正利 益。(4)王纘杰於105年7月14日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 ○○○街00號有女陪侍之「欣園卡拉OK」飲宴,使王國銘因 而獲得3,200元之不正利益。(5)王纘杰於105年7月26日招待 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街00號有女陪侍之「欣園卡拉 OK」飲宴,使王國銘因而獲得2,800元之不正利益。(6)王纘 杰於105年7月27日,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路00○ 00號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使王國銘因而獲得10 ,000元之不正利益。(7)於同年7月27日蘇澳港營運處將上開 工程履約保證金516,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開帳戶後隔日 或第2日之某日,王纘杰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 交付5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收受。(8)於同年8月1日蘇澳 港營運處將上開工程末期款1,655,432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 開帳戶後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王纘杰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 區內之車上,交付10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收受。 3、王國銘明知王纘杰所承作之上開工程中,轉包予李來成施作 而於第二期請款之「浮標固定排放工作」項目中,施作鐵鍊 有重量不足契約所定3,000公斤之缺失,第末期請款之「新 設告示牌240×195cm含桿柱基座(既有桿柱檢修)」項目有 未依契約設計之圖說施作「懸臂標誌構造物基礎」2座之情 形,不得依原設計圖及預算請款,竟因前已收受王纘杰、李 來成交付之賄賂及不正利益而違背職務,與王纘杰共同基於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1)於105年5月11日,由王纘杰製作上開工程第二期工程估 驗計價表、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等廠商依合約應製作後呈送 蘇澳港營運處公務員審查後批核而成為具有公文書性質之文 書時,在上開文書中登載「浮標固定排放工作」已如合約完



成之不實內容,再由王國銘於其上蓋章簽核,表示同意將上 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將該內容登載 不實之公文書上呈予不知情之覆核人員、工務科經理及會計 室經理請款而行使之;(2)接續於105年6月間,由王國銘介 紹王纘杰以15,000元之代價委請林柏亦製作上開工程第末期 之工程估驗計價表、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工程竣工報告、 竣工結算詳細表等廠商依合約應製作後呈送蘇澳港營運處公 務員審查後批核而成為具有公文書性質之文書。林柏亦明知 王纘杰未依契約設計之圖說施作「懸臂標誌構造物基礎」2 座,竟與王國銘王纘杰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之犯意聯絡,於105年7月28日,製作上開工程第末期工程 估驗計價表、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工程竣工報告、竣工結 算詳細表等文書時,在上開文書中登載「新設告示牌240×1 95cm含桿柱基座(既有桿柱檢修)」2座已完成等不實內容 ,再由王國銘於其上蓋章簽核,表示同意將上開不實事項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將上開登載不實內容之第末 期工程估驗計價表、計價明細表、工程竣工報告、竣工結算 詳細表等文書,上呈予不知情之覆核人員、工務科經理及會 計室經理請款而行使之,使上開工程第二期及第末期之估驗 款分別順利於105年5月24日及同年8月1日撥款(第二期浮標 固定排放工程部分為429,889元;第末期未施作之基座部分 單座價格為64,101元,2座基座共計128,202元),足生損害 於蘇澳港營運處就前開工程管理、驗收及撥款之正確性。(三)3號管制站圍籬及冷氣整修工程(金額93,000元)、蘇澳港 消防栓標示牌損壞整修工程(金額89,000元)、消防隊管制 門及跨海大橋欄觀整修工程(金額84,000元)、3號管制站 冷氣損壞維修(金額28,000元)、信號台阻絕設施拆除新作 工程(金額88,100元)等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及105年度 蘇澳港碼頭護舷整修工程(金額1,260,000元): 1、方碩堂王國銘對於蘇澳港營運處所辦理土木工程相關之1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案,分別有核定底價、逕自指定廠商議價 及施作之權責。尚璽公司之股東李俊寬為求方碩堂王國銘 2人將渠等權限內之小額工程交予尚璽公司施作,竟基於對 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方碩 堂、王國銘2人則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 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1)於105年3月17日,由李俊 寬招待方碩堂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有女 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費用由李俊寬支付,方碩堂王國銘2人因而獲得9,000元之不正利益。(2)於同年4月14日 ,方碩堂王國銘2人至宜蘭縣○○鎮○○鄉○○路○段000



○0號有女陪侍之「亮晶晶卡拉OK」飲宴後,由王國銘撥打 電話予尚璽公司之工地主任陳韋嘉,要求陳韋嘉前來付款, 陳韋嘉到場支付方碩堂王國銘飲宴費用後,向李俊寬報告 ,李俊寬同意支付該筆費用,方碩堂王國銘2人因而獲得 至少2,000元之不正利益。而方碩堂王國銘於105年間港勤 所等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修復10萬元以下工程時,即利用其逕 洽廠商施作之職權,自105年4月起,指定尚璽公司以議價方 式承攬「3號管制站圍籬及冷氣整修工程」(金額93,000元 )、「蘇澳港消防栓標示牌損壞整修工程」(金額89,000元 )、「消防隊管制門及跨海大橋欄觀整修工程」(金額84, 000元)、「3號管制站冷氣損壞維修」(金額28,000元)、 「信號台阻絕設施拆除新作工程」(金額88,100元)等10萬 元以下小額工程。
2、王國銘就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105年度蘇澳港碼頭護舷 整修工程」(金額1,260,000元)擔任監工,於工程期間負 責掌握工程進度,依據實際施工狀況填寫工程監造表、估驗 計價明細表,方碩堂則負責審核,上開工程標案於105年5月 間則由尚璽公司得標承作,於同年6月29日開工,同年8月27 日完工,同年9月20日驗收完成,同年12月1日結算完成,工 程結算金額為1,260,000元。李俊寬為求方碩堂王國銘於 上開工程施工、驗收期間,協助上開工程之施作過程及驗收 過程順利免受刁難,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 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方碩堂王國銘2人則共同基於對 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1)於105年8月31日,由李俊寬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前往 宜蘭縣○○鎮○○路00○00號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 宴,費用由李俊寬支付,方碩堂王國銘2人因而獲得9,000 元之不正利益。(2)於同年12月9日,由李俊寬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前往上開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費用 由李俊寬支付,方碩堂王國銘2人因而獲得10,000元之不 正利益。
3、王國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 5年7、8月晉通營造有限公司股東林茂益承攬蘇澳港營運處 所發包「105年度蘇澳港堤防及公共道路鋪面等改善整修工 程」之期間,藉中元節之機會,向林茂益佯稱「廠商可以出 資贊助蘇澳港營運處辦理中元普渡」云云,使林茂益陷於錯 誤,誤信王國銘要幫忙將其「贊普」金額交由蘇澳港營運處 共同購買中元普渡用品,遂邀請不知情之李俊寬各出資6千 元,而由林茂益於105年8月間某日,在蘇澳港區內某處交付 現金12,000元予王國銘王國銘因而詐得上開款項收為己用




(四)蘇澳港四號通棧整修工程:
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7月間辦理「蘇澳港四號通棧整修工程 」,由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經理方碩堂擔任主管;工務科副 工程師游泰然就招標事項擔任承辦人員,負責設計規劃及製 作招標文件;工務科技術員王國銘則擔任上開工程之承辦人 員,於該工程辦理招標前,由方碩堂指示王國銘透過王纘杰 委外覓得邑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邑菖公司)負責該工 程之設計規劃,邑菖公司提出施工說明書及開標詳細價目表 等資料交由王國銘後,由王國銘將上開文件上呈方碩堂,再 由方碩堂交辦游泰然辦理採購文件之簽核,並送至基隆港務 分公司採購科辦理上網公告招標;王國銘並於105年10月26 日、11月8日二次開標當日均受派參與開標,且於該工程施 工時負責現場監工之事宜。王纘杰有意投標上開工程,然因 上開工程發包金額為1千多萬元,超出杰棋公司所能承攬工 程額度,且杰棋公司斯時因故遭列拒絕往來廠商,不得參與 投標,王纘杰遂與龍泰公司負責人林榮源共同合作,以龍泰 公司名義參與競標,而另一參標廠商李俊寬則與偉唐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偉唐公司)合作,以偉唐公司之名義參標。 1、上開工程標案於105年10月13日上網公告招標,於105年10月 26日第一次開標時,因投標廠商不足而流標,王纘杰有意與 李俊寬商談協議於第二次投標時不為價格競爭之事宜,遂拜 託王國銘告知李俊寬之聯繫方式,並託王國銘先代為告知欲 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情事,王國銘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4項之規定,投標廠商不得以協議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 竟違背上開規定,基於幫助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 ,在王纘杰之要求下,將李俊寬之聯絡方式告知王纘杰,並 向李俊寬表示王纘杰亦有意得標上開工程施作,會再找他協 調等語,以此方式幫助王纘杰李俊寬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 為價格之競爭,妨害政府標案之公平且違背其職務。 2、王纘杰李俊寬2人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 投標廠商不得以協議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竟共同基於意圖 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 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0月27日,由王纘杰打電話約李俊寬 至宜蘭縣蘇澳鎮濱海公路之某統一超商見面協議不為價格競 爭之事宜,約定事成之後王纘杰將交付15萬元予李俊寬作為 答謝後,由李俊寬交代尚璽公司工地主任陳韋嘉將其欲投標 之金額960萬元轉知王纘杰,並於上開工程第二次投標時, 以偉唐公司之名義、960萬元之金額投標,而王纘杰得知李 俊寬之投標金額後,遂以龍泰公司之名義,以950萬元之金



額投標,而於105年11月8日第二次開標時得標,經議價後終 以940萬元之價格承作上開工程。王纘杰嗣於105年12月3日 某時,在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3段某統一超商外,將15萬元 現金委請陳韋嘉轉交予李俊寬陳韋嘉即於翌日(4日)將 上開金錢轉交予李俊寬
3、王纘杰為感謝王國銘為上開「將李俊寬之聯繫方式告知王纘 杰,幫助王纘杰李俊寬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進而使 王纘杰順利獲得上開標案」等違背職務之行為,竟基於對於 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王 國銘則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 接續為下列行為:(1)於105年10月26日,由王纘杰招待王國 銘至宜蘭縣員山鄉永金二路37巷15號有女陪侍之「新族園卡 拉OK」及宜蘭縣○○鄉○○村○○路○段000號1樓有女陪侍 之「閃亮之星卡拉OK」飲宴,王國銘因而獲得至少5,870元 之不正利益。(2)於105年10月26日上開工程辦理第一次開標 並流標後之翌日即105年10月27日,由王纘杰招待王國銘游泰然游泰然此部分被訴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 利益罪嫌部分,經本院認無犯罪嫌疑而為無罪之諭知,詳後 理由欄貳、三(三)】2人前往上開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 」飲宴,王國銘因而獲得至少8,500元之不正利益。(3)於10 5年11月8日上開工程辦理第二次開標(決標)當日下午,由王 纘杰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鄉○○路○段000○0號 「亮晶晶卡拉OK」飲宴,並在該卡拉OK前路邊,當場將現金 20,000元之賄賂交予王國銘王國銘當場予以收受之,因而 獲得20,000元賄賂及至少1,000元之不正利益。(4)於105年 12月4日或5日後某日,由王纘杰在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 ,將3萬元賄賂交付王國銘王國銘當場予以收受之。 4、李俊寬為感謝王國銘為上開「將李俊寬之聯繫方式告知王纘 杰,幫助王纘杰李俊寬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進而使 王纘杰順利獲得上開標案」等違背職務之行為,竟基於對於 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5年12月4 日或5日上午10、11時許,在宜蘭縣蘇澳鎮蘇澳港營運處停 車場,以贊助餐敘費用為由,交付20,000元之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則承前【即事實欄一(四)3】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 受賄賂之同一犯意予以收受之。
(五)#11號通棧遮雨棚及車棚拆除工程、麗娜輪車輛引道整修工 程、大樓停車棚新建工程、港區碼頭路面及水溝整修工程、 #4號通棧鐵門修復及#6、#7警示標誌工程、停車場人行道及 圍牆整修工程、消防及發電機室百葉窗新製工程、信號台6 樓增設鐵門工程、跨海大橋伸縮縫整修工程、4號通棧鐵門



上方防漏工程、7號碼頭水溝蓋加裝鐵鍊工程等10萬元以下 小額工程:
王國銘對於蘇澳港營運處所辦理土木工程相關之10萬元以下 小型工程案,有逕自指定廠商議價及施作之權責,遂利用其 逕洽廠商施作之職權,自105年1月起,指定王纘杰經營之杰 棋公司以議價方式承攬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11號通棧 遮雨棚及車棚拆除工程」(金額79,800元)、「麗娜輪車輛 引道整修工程」(金額83,000元)、「大樓停車棚新建工程 」(金額95,000元)、「港區碼頭路面及水溝整修工程」( 金額90,000元)、「#4號通棧鐵門修復及#6、#7警示標誌工 程」(金額28,000元)等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又王國銘為 避免將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全數交由王纘杰經營之杰棋公司 承攬施作,有違採購公平制度,遂要求王纘杰借用其他企業 社或公司名義承攬,以掩人耳目。王纘杰遂另以「天英裝璜 木構工程行」名義承攬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停車場人行 道、圍牆整修工程」(金額29,000元)、「消防及發電機室 百葉窗新製工程」(金額94,000元)、「信號台6樓增設鐵 門工程」(金額21,000元)等10萬元以下之小額工程;及以 「勁匠企業社」名義承攬「跨海大橋伸縮縫整修工程」(金 額95,000元)、「4號通棧鐵門上方防漏工程」(金額68,00 0元)及「7號碼頭水溝蓋加裝鐵鍊工程」(金額23,594元) 等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王纘杰為答謝王國銘將其權限內之 小額工程交予王纘杰以上開「杰棋公司」、「天英裝璜木構 工程行」及「勁匠企業社」名義施作,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 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王國銘則 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為下 列行為:(1)王纘杰於104年12月31日蘇澳港營運處將「#11 號通棧遮雨棚及車棚拆除工程」79,8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 開帳戶後,於105年1月5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 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 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2)王纘 杰於105年2月5日,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路00○ 00號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王國銘基於對於職務 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招待,因而獲得5,000元之 不正利益。(3)王纘杰於105年2月18日蘇澳港營運處將「麗 娜輪車輛引道整修工程」83,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開帳戶 後,於105年3月10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 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收受,王國銘 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4)王纘 杰於105年7月15日蘇澳港營運處將「跨海大橋伸縮縫整修工



程」95,000元匯入勁匠企業社向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所申請之 帳戶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 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 犯意予以收受。(5)王纘杰於105年7月15日蘇澳港營運處將 「7號碼頭水溝蓋加裝鐵鍊工程」23,594元匯入勁匠企業社 之上開帳戶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 5,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6)王纘杰於105年7月21日蘇澳港營 運處將「4號通棧鐵門上方防漏工程」68,000元匯入勁匠企 業社之上開帳戶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 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 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7)王纘杰於105年8月10日蘇澳 港營運處將「大樓停車棚新建工程」95,000元匯入杰棋公司 之上開帳戶後,於105年8月11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 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8)王纘杰於105年8月17日蘇澳港營運處將「港區碼頭路面及 水溝整修工程」90,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開帳戶後,於10 5年8月19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 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9)王纘杰於105年9月 12日蘇澳港營運處將「停車場人行道、圍牆整修工程」29, 000元匯入天英裝潢木構工程行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宜蘭分 行所申請之帳戶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 交付5,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 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10)王纘杰於105年9月20日蘇澳 港營運處將「消防及發電機室百葉窗新製工程」94,000元匯 入天英裝潢木構工程行之上開帳戶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 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 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11)王纘杰10 5年9月20日蘇澳港營運處將「信號台6樓增設鐵門工程」21, 000元匯入天英裝潢木構工程行之上開帳戶後某日,在其所 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 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12) 王纘杰於105年11月7日蘇澳港營運處將「#4號通棧鐵門修復 及#6、#7警示標示工程」28,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開帳戶 後,於105年11月9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 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 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六)3號崗哨鐵拉門及港區鐵門修復工程、蘇澳港6、7號水溝蓋



整修工程:
於105年10月間梅姬颱風過後,蘇澳港營運處發包「3號崗哨 鐵拉門及港區鐵門修復工程」(金額686,137元)及「蘇澳 港6號、7號水溝蓋整修工程」(金額2,379,944元),由方 碩堂擔任上開2工程之工務主管、督導,負責上開工程標案 之規劃設計、簽文及限制性招標作業;王國銘則為上開工程 之承辦人,受方碩堂指示負責製作上開工程標案之各項簽文 、規劃設計及限制性招標作業。方碩堂王國銘因多次接受 王纘杰招待飲宴,有意使王纘杰承作上開2工程標案,遂利 用主辦上開2工程標案之機會,於上開2工程標案進行限制性 招標前,在蘇澳港營運處辦公室內,與王纘杰商討系爭2工 程之設計規劃內容,並由王纘杰使用王國銘辦公室之電腦或 杰棋公司之電腦製作上開2工程標案之施工預算書、詳細價 目表等標案文件資料後,藉梅姬颱風造成嚴重損害急需盡速 完成修復之條件,於105年10月24日將上開2工程簽准為緊急 採購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邀約2家廠商,即王纘杰經營之 「杰棋公司」,及其借名之「勁匠企業社」參加比價。方碩 堂、王國銘均明知依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 購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而王纘杰既已實際上參與製作上開2工程標案之施工預算 書、詳細價目表等標案文件,屬於實際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依規定自不得參與此次比價;且王纘杰係以「杰棋公司」 及「勁匠企業社」2家公司之名義虛偽進行比價,不符合簽 文中限制性招標之要件,然方碩堂王國銘為使王纘杰得以 承作上開2工程標案,仍予以包庇上情,容任王纘杰以「杰 棋公司」及「勁匠企業社」2家公司之名義參與並進行為虛 偽之比價(嗣於105年12月1日第一次比價時,因杰棋公司資 格不符而流標,王國銘遂於105年12月8日再度簽請採限制性 招標而為第二次開標)。王纘杰為感謝方碩堂王國銘2人 包庇其上開借牌並虛偽比價、實際代擬招標文件廠商仍參與 比價等違法事項,使其能順利參與比價,竟基於對於公務員 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方碩堂王國銘則 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接 續為下列行為:(1)於105年11月17日,由王纘杰花費10,000 元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 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方碩堂王國銘2人因而 共同獲得10,000元之不正利益。(2)於105年12月1日,由王 纘杰花費8,000元招待王國銘至上開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 店」飲宴,王國銘因而獲得8,000元之不正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證人黃美麗吳秉樺、林惠貞、黃靜雯、王 金鳳、蘇秋治、黎嬌粧、陳韋嘉張碧蘭李淑芳林茂益李宏榮、偕秋燕、陳錦明蔡錫煌於調詢中之陳述,及同 案被告游泰然王國銘王纘杰李俊寬李來成林柏亦黃彬修於調詢中之陳述,屬被告方碩堂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陳述。證人李宏榮陳韋嘉張碧蘭李淑芳、林茂 益、黃靜雯、偕秋燕於調詢中之陳述,及同案被告王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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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大興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