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黃奕琦即李美惠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珍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天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