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97號
SLDV,108,除,497,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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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顏妤庭 
訴訟代理人 賴莉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 20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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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