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98號
SLDV,108,訴,1898,201912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朝棟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吳豐
盛、群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超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盈投資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合發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百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林輝政、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金智
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其泰、百佳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世和、王炯棻、翁重鈞、張靜淇、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李雅
榮、吳怡青李金振弘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春源鋼鐵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蔡錫奇李文隆鄭毅明蔡錫儀、安廷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富巨春股份有限公司連德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政廷曾勇夫林維樑許立銘、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王宏銘美達股份有限公司王玉發、劉宗仁、第一伸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林明祥、吳統雄、張進德、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何燦穎王錫欽方明達、辜
公怡、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張安平李鐘培王伯元、謝其嘉、駱錦明張剛綸陳啓德
張啓文劉純穎、余俊彥溫堅蔡志忠吳東昇林南舟
王金山焦佑鈞周玲臺盛治仁趙天福謝幸樹王元宏
徐遵慈、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韓義忠李聰昌劉敏雄、李
玲玲、邱鑄山蔡憲唐林弘男王錫欽、楊岳崑、翁政義、陳
春生、洪敏雄張學斌高蘭芬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8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德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巨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