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93號
SLDV,108,補,1593,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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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彭子珊 
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琬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起訴聲明第二項
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參仟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肆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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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