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彭子珊
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琬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起訴聲明第二項
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參仟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肆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