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慎威
被 告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介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1萬6,000 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
12月17日之匯率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482 萬6,800 元【計算
式:816,000 ×30.4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50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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