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陳石文
被 告 邱景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景基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請移
送民事庭審理,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4 號裁
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 項規定,應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