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陳國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陳逸倫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賠償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逸倫建築師事務所之營業地址、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應於聲明內載明該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為一
定行為,應載明係何具體行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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