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09號
SLDV,108,補,1509,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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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陳國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陳逸倫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賠償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昇揚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逸倫建築師事務所之營業地址、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原告應補正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應於聲明內載明該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為一
  定行為,應載明係何具體行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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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