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1號
原 告 葉美雪
被 告 陳家權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家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家權刑事過失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11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108年度審交附
民字第359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
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