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96號
SLDV,108,補,1496,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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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彙 
訴訟代理人 吳彥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
1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496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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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