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彙
訴訟代理人 吳彥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
1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496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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