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沈正三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江玉琴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
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江玉琴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部分,
業經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經原
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0
8 年度附民字第173 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
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