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顏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越營造公司)、
昇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揚建設公司)、陳逸倫建築
師事務所(下稱陳逸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春越營造公司、昇揚建設公司及陳逸倫事務所之住所地址及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 、3 項應受判決事項。(按所謂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係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
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所表明之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且適於強制 執行。如係請求法院重新鑑定或調查鑑定技師操守等,僅為 調查證據之方法,非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如原告更正後訴之聲明僅第1 項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 萬3,939 元,則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340 萬3,9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 759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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