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93號
SLDV,108,補,1393,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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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周佳美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展科技有限公司王蕎語張豪麟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萬3,638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01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8年10月3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1.32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萬4,650元,即新臺幣484萬
   3,638元(31.32×154,650=4,84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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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