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周佳美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展科技有限公司、王蕎語、張豪麟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萬3,638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01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8年10月3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1.32元。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萬4,650元,即新臺幣484萬
3,638元(31.32×154,650=4,843,638)。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