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呂明勳
被 告 黃大瑞
開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郁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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