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81號
SLDV,108,消債清,81,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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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
債 務 人 王金華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11月至108 年10月 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配偶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收入狀況。
3.債務人2 名未成年子女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5.說明債務人於106 年11月至107 年1 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 、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之 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 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6.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並提 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 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7.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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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