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債 務 人 詹前艦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陳報前於本院聲請更生後,就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務是否有成立個別協商?並陳報清償之金額及時間 。
⒉提出用誠工程有限公司近五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應說明該公司解散時,是否有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報清算 完結?
⒊陳報用誠工程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及主要收入來源為何。⒋陳報與債權人魏文強、許書源、高淑卿、許丁元、張世宗、吳 坤隆、志明、黃志忠、許耀松、張雅琪間之債權證明文件,說 明係於何時借款及資金用途。
⒌陳報前項債權人之年籍資料、住所地及送達地址。⒍具體說明債務人銀行公會協商毀諾之原因及日期?毀諾當時有 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並就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實提出相關文件以證明,另請說明毀諾前3 個月之 每月收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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