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
債 務 人 楊佩豪
代 理 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4.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12月至108 年11月 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7.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 人所有。若其上設定抵押權,併應說明主債務人為何?目 前擔保債務餘額若干?每月應清償數額若干?及提出相關 文件資料。
8.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即 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父母之扶養費用?提出 債務人父母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6 、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 清單。並說明其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 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10.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11.債務人配偶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及明細。
12.債務人子女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3.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6 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5.據債務人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載,其於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有財產交易所得。債務人 應說明原因,並提出自106 年12月起迄今之期貨交易明細 。
16.說明債務人自106 年12月至108 年11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 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 後之餘額)。
17.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 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並提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
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 之餘額)。
18.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9.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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