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55號
SLDV,108,消債更,255,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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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債 務 人 羅嘉閎即羅瑞麟



代 理 人 王喬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具體說明債務人前置協商毀諾之原因及日期?毀諾當時有何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並就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實提出相關文件以證明,另請說明毀諾前3 個月之每月 收入金額。
⒉自106 年8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6 年8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⒎提出應受扶養人106 、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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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