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45號
SLDV,108,消債更,245,2019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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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
債 務 人 林芳如即林錦芳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5、提出債務人任職威合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11月起至107年12 月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並說明離職之原因,是否領取資遣費及金額若干。6、債務人任職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職稱及工作內容 ,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8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 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8、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9、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
10、提出受扶養人林青美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6、1 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 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11、提出受扶養人林青美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 統表(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 原因。
12、提出債務人每月實際支付受扶養人林青美扶養費新臺幣5,00 0元之證明文件。
13、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所列每月支出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779元(膳食費8,000元、交通費1,280元、房租11 ,000元、管理費5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日用雜費1,00 0元、電信費599元、醫療費400元),已超過109年度臺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0,406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 醫療雜支等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 支出)。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 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 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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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