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986號
SLDV,108,司繼,1986,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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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范郁羽 
      范媛婷 
      葉智豪 
      葉力銘 
      陳柔樺 
      陳思安 
      陳力安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吉 
      郭雅文 
聲 請 人 卓子鈞 


      卓寬彥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小娟 
      卓家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呂竹妹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死亡 ,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 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陳柔樺范郁羽范媛婷卓子鈞卓寬彥陳思安陳力安葉力銘葉智豪為被繼承人呂竹妹之曾孫 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呂竹 妹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范 甘妹、范金惠、孫子女陳翠娟陳文吉陳文德陳小娟等 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1986號案 件准予備查在案,惟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被繼承人之孫子 女范文忠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



參。換言之,被繼承人呂竹妹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范文忠, 聲請人陳柔樺范郁羽范媛婷卓子鈞卓寬彥陳思安陳力安葉力銘葉智豪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 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陳柔樺范郁羽范媛婷卓子鈞卓寬彥陳思安陳力安葉力銘葉智豪之主張,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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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