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598號
SLDV,108,司繼,1598,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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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郭沛岑 

法定代理人 郭文祥 

      倪雅韻 
聲 請 人 Ray Lin 

法定代理人 倪青霞 
      林昆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㈠未成年聲請人郭沛岑之法定代理人郭文祥倪雅韻之印鑑
   證明書正本。
  ㈡聲請人Ray Lin 之身分證明文件(需有生父母之記載,如
   為外國文件,則需有中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㈢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倪青霞委任郭文祥為Ray Lin 代理
   人之授權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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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