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郭沛岑
法定代理人 郭文祥
倪雅韻
聲 請 人 Ray Lin
法定代理人 倪青霞
林昆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㈠未成年聲請人郭沛岑之法定代理人郭文祥、倪雅韻之印鑑
證明書正本。
㈡聲請人Ray Lin 之身分證明文件(需有生父母之記載,如
為外國文件,則需有中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㈢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倪青霞委任郭文祥為Ray Lin 代理
人之授權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