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31號
SLDV,108,司拍,131,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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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金夏休閒開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2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 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 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2,6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 年4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107年4月3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7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萬元,其借款期 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總約定書及借款契 約書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 自107年12月11日起即陸續未繳納本息,尚欠2,109萬8,145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影本、貸款總約定書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述債務 清償內容及現存債權額是否正確不明。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 ,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 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 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 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 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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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夏休閒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