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8年度,167號
SLDV,108,司家他,167,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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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賴芊芊 


法定代理人 賴秋花 
相 對 人 吳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賴芊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賴芊芊向本院對相對人吳政輝起訴否認推定生 父事件(本院108 年度親字第16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經本院以108 年度家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 ,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訴訟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並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訴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係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訴訟費新臺幣(下同)3, 000 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3,000 元 。是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3,000 元,爰依職權 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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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