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8年度,147號
SLDV,108,司家他,147,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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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羅永慶 
相 對 人 陳瓊煙 

上列當事人,聲請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陳瓊煙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訟救助聲請人羅永慶向本院對相對人陳瓊煙請求給付扶 養費(本院108 年度家親聲字第61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以108 年度家救字第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 案,聲請人羅永慶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給付扶養費 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裁定在案,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之男性 ,現年48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 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臺 北市48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34.63 年。再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 定,應以10年計算。又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2,000 元。聲請人羅永慶第一審因 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000 元,故相對人陳瓊煙應 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000 元。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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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