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債 務 人 林余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戴嘉志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17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因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之不動產係因繼承取得, 須完成遺產分割後始得續行變價程序,是本件即有選任管理 人之必要,爰選任戴嘉志律師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