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志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志俊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06%│
│ │50168 │ │2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徐志俊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138887│ │2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徐志俊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62572 │ │2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徐志俊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77886 │ │2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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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徐志俊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6%│
│ │108511│ │2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志俊於民國107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2月24日止累計51,317元正未給付,其中50,168元為本
金;1,14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志俊於民國106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2月24日止累計143,816元正未給付,其中138,887元為
本金;4,233元為利息;6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志俊於民國107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2月24日止累計64,762元正未給付,其中62,572元為本
金;1,790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徐志俊於民國108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2月24日止累計78,418元正未給付,其中77,886元為本
金;23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
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徐志俊於民國102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06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12月24日止累計109,413元正未給付,其中108,511元為
本金;80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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