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628號
SLDV,108,司促,17628,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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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鎮榮即劉綸彰、林
美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 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鎮榮即劉綸彰住於新北市新莊區,非本院轄 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債務人林美玲已於民國93年3 月 4 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 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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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