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曉萍即張紹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書倫即張紹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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