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563號
SLDV,108,司促,17563,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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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江副銘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3367 元,專案補償款14904 元
  ,共計新臺幣48271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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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