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418號
SLDV,108,司促,17418,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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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煥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煥勝於民國91年05月0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3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00,894
  元整,暨自民國94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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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