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玫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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