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338號
SLDV,108,司促,17338,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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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玫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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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