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豐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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