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079號
SLDV,108,司促,17079,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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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靜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明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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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