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靜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明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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