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925號
SLDV,108,司促,16925,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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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邁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來智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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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