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75號
SLDV,108,司促,16875,201912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衣翎即林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伍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衣翎即林玉娟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
    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349280元
    ,所佔比例100%)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5年11月9
    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
    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
    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債務人於93年2 月20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6萬元整
    ,約定於100 年2 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
    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1月9 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
       證二:帳務資料。
       證三:相關契據。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