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豪即陳萬發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穎即陳萬發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玉雪即陳林玉雪即陳萬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柏豪、陳怡穎應於繼承陳萬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林玉雪即陳林玉雪即陳萬發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捌
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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