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16號
SLDV,108,司促,16816,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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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豪即陳萬發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穎即陳萬發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玉雪即陳林玉雪即陳萬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柏豪、陳怡穎應於繼承陳萬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林玉雪即陳林玉雪即陳萬發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捌
  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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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