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98號
SLDV,108,司促,16798,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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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侃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伍仟陸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九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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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